校董是合作辦學或民辦學校的主要投資者(資本投資或學術投資),構成學校董事會,可以決定學校的壹切重大事務。
第三章教育機構的教學和管理
第二十壹條教育機構可以設立校董會。學校董事會提出校長或主要行政官員的候選人,決定教育機構的發展、資金籌措、預算和決算等重大問題。
校董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代表以及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的人士組成。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第壹批董事由發起人選舉產生,隨後的董事按照學校董事會章程選舉產生,經審批機關批準後任命。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兼任教育機構的負責人;但是,因特殊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任命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學校董事會的設立,由學校董事會提出;不設立校董會的,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準後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