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廣告費,在會計處理上需要分期攤銷。應在以後年度攤銷的廣告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不跨年度的廣告費,壹次性攤銷,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新會計準則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對於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
根據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