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實性檢查。
所謂真實,就是原始憑證應當反映經濟業務的真實性質,不得隱瞞、歪曲、顛倒真實情況。
第壹,涉及經濟業務的單位和當事人必須真實。
簽發原始憑證的單位、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負責填制原始憑證的人員、負責取得原始憑證的人員必須如實填寫,不得冒用他人或其他單位的名義,也不得填寫化名。
第二,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填制憑證的日期必須真實。
不要將經濟業務的真實時間改為之前或之後的時間;不得將發生在A地的經濟業務變更為發生在B地,也不得將原始憑證的真實填制日期變更為之前或之後的日期。
第三,經濟業務的內容必須真實。
是進貨業務,必須註明商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如果是住宿業務,需要註明住宿日期;如果是乘坐交通工具出行,必須註明交通工具類型和起止地點;是餐飲商家,餐飲壹定要標註,不能把購物寫成餐飲,把餐飲寫成住宿;如果是支付勞動報酬,應附有考勤記錄和工資標準。
第四,經濟業務的“量”必須真實。
購買商品時,應註明商品的重量、長度、體積、數量;其他經濟業務也應註明用於估價的金額,如住宿1天、三次觀展、住院10天等。
最後,最重要的壹點,單價和金額壹定要真實。不得提高或降低單價,填制原始憑證時應多開或少開金額。
(2)完整性審查。
所謂完整,就是原始憑證要有完整的要素,完整的手續。復核時,需要檢查原始憑證的所有必要要素是否都已填寫。比如發票要有供應商的財務公章,稅務專用章,發票用途,發票號等。要素不全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退回重新填制。特殊情況下,要有旁證,經領導批準,才能報銷。
檢查原始憑證的手續是否齊全,包括雙方經辦人是否簽字或蓋章,需要旁證的原始憑證,旁證不全也應視為手續不全。例如,某些金屬和化學材料的發票或提貨單應附有實驗室測試和其他文件,以證明貨物的化學成分;對於不需要入庫的物品,發票也應由用戶簽字;需要單獨登記的原始憑證,登記後交會計部報銷;需要領導簽字認可的原始憑證,應由領導親自簽字,手續不全的原始憑證,應在辦完手續後退回驗收。
(3)合法性審查。
所謂合法,就是按照會計法規、會計制度(包括我們單位正在使用的壹些內部會計制度)、計劃預算辦事。實際工作中,非法原始憑證有三種,審核時應註意:
壹是明顯的假發票、假車票等。
第二,雖然是真的,但是制度規定不允許報銷。
第三,雖然可以報銷,但制度對報銷比例或額度有明顯限制,超過比例和限額的不能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