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有三個保管期限:永久、30年、10年。電子政務項目檔案應保存30年,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歸檔要求和歸檔整理規範》中的長期相對應,短期保存期限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