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出納人員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在收到款項後填制借/貸方科目,收款憑證左上角填制的借方科目為“現金”或“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是在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原始憑證的基礎上編制的,專門用於填制付款業務會計分錄的會計憑證。轉賬憑證:轉賬憑證用於記錄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
2.會計人員根據審核通過的原始轉賬憑證填制會計,轉賬憑證用於編制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的會計分錄的收款憑證:在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中,根據業務內容選擇填制“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在憑證上方的“年、月、日”填寫財務會計部門受理經濟業務事項並制作憑證的日期;在“編號”處填寫“銀行回單”或“收據”字樣及憑證序號。在憑證的右上角;“摘要”欄填寫能夠反映經濟業務性質和特點的簡要說明。
3.付款憑證:付款憑證的格式和填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憑證的“借方科目”和“貸方科目”字段互換;填列時,先填列“貸方科目”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再填列現金支付或銀行存款對應的壹級科目和二級科目,轉賬憑證:借貸記賬法下,憑證中列示所有涉及經濟業務的會計科目。借方賬戶在前,貸方賬戶在後。在“借方發生額”或“貸方發生額”壹欄中列出每筆賬戶記錄的借方發生額和貸方發生額。借方和貸方的總額應等於編制人填制憑證後附在憑證右側或左側的原始憑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