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壹)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任職資格。
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時,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在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會計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要求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考會計證不難。讓我們拿壹個。無證上崗太冒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