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壹下該企業會計制度總則中的部分內容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或分公司與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或相關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適合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公司的會計期間公司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涉及外幣的同時要登記外幣。 第九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第十壹條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壹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壹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壹)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壹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