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款的壹般程序收款的壹般程序如下:
1)、受理收款業務,查看收款依據是否齊備。
2)、審核現金來源是否合理合法。
3)、當面清點現金,做到收付兩清,壹筆壹清。
4)、開具收款憑據,並在收款憑據和收款依據上加蓋“現金收訖”印鑒。
5)、根據收款收據記賬聯和收款依據,編制記賬憑證。
6)、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
二、復核現金收款憑據要註意的問題(
1)、現金收款憑據的填寫日子能否準確。現金收款憑據的填寫日子應為編制收款憑據的當日,沒有得提早或者推後。
2)、現金收款憑據的編號能否準確。次要是復核憑據能否按本部門規則的總結編號辦法陸續編號,如有重號、漏號或者沒有按日子次第編號等狀況,應將收款憑據折回制證人員,予以匡正或者從新填寫。
3)、現金收款憑據記載的形式能否實正在、非法、準確,其撮要欄的形式與原始憑據體現的經濟業務形式能否符合。
4)、運用的出納學科能否準確。假如發覺學科運用謬誤或者收銀位置謬誤等狀況,應即時折回制證人員,請求匡正。
5)、復核收款憑據的金額與原始憑據的金額能否分歧。
6)、復核收款憑據“附證書”欄的張數與所附原始憑據張數能否符合。
7)、收款憑據的會計、制證、稽核、收銀、出納主管欄目能否簽名或者加蓋。如有漏簽,要補簽後再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