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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的駐華代表處的會計核算基礎和依據的準則是什麽呀?

國家稅務總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10]18號

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並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於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壹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於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