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設置進項稅、銷項稅抵扣、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出口退稅、進項稅轉出和多交增值稅。其中:1。“進項稅”欄記錄壹般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允許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②“銷項稅額抵扣”欄,記錄壹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因抵扣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3 .“已繳稅款”欄,記錄壹般納稅人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4.“未繳增值稅轉出”欄和“多繳增值稅轉出”欄分別記錄壹般納稅人每月末轉出當月應繳未繳或多繳的增值稅;5 .“減免稅”欄,記錄壹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授予的增值稅;6.“國內產品應納稅額出口抵扣”欄記載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從實行“免、抵、退”辦法的壹般納稅人計算的國內產品應納稅額中扣除;7“銷項稅”欄,記錄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8 .“出口退稅”欄,記錄壹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按規定退還的增值稅;9.“進項稅額轉出”欄記錄壹般納稅人因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原因發生非正常損失,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2)“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每月末從“應交增值稅”或“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出的未繳、多繳或預繳的增值稅,以及當月的上期未繳增值稅。
(3)“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提供建築勞務、以預繳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及按現行增值稅制度應預繳的其他增值稅。
(4)“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並經稅務機關認證,允許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在以後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壹般納稅人1,2016年5月以後取得並核算為固定資產的不動產,或者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在建房地產項目,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在以後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施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壹般納稅人未進行過鉤稽比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因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能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壹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即按現行增值稅制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但未經稅務機關認證;壹般納稅人已申請審核但尚未取得海關繳款書的進項稅。
(六)“待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需要在未來確認為銷項稅額,相關收入(或收益)已經確認,但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的增值稅金額。
(七)“增值稅抵扣”明細科目核算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擁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現行增值稅制度不能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抵扣。
(八)“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壹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預提、抵扣、預繳、支付等業務。
(九)“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明細賬戶,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
(10)“代扣代繳增值稅”明細科目,用於核算在中國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應稅活動,由納稅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除金融貨物轉讓應交增值稅和代扣代繳增值稅外,無需設置上述欄目和明細科目。
二。會計處理(1)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會計處理。
1.采購及其他業務允許抵扣進項稅的會計處理。壹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按照應當計入相關成本或者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材料或者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根據當月未認證可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科目。退回時,若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則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對方會計分錄;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的,應退回發票並作相反會計分錄。
2.采購及其他業務不可抵扣進項稅的會計處理。壹般納稅人為單純征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目的采購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且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現行增值稅制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借記有關成本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科目。
3.按規定每年抵扣進項稅額的購入房地產或在建房地產的會計處理。壹般納稅人在2006年5月1日以後取得不動產並核算固定資產的,或者在200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從取得之日起兩年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未來可抵扣的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科目。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以後期間抵扣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4.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貨物的會計處理。壹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已到貨、驗收入庫,但未收到增值稅抵扣憑證且未支付貨款的,月末應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中的價格估算進行核算,無需暫作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下月初,原預計入賬金額將用紅字核銷。取得相關增值稅抵扣憑證並經認證後,按應計入相關成本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應抵扣的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按應支付金額貸記。
5.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等業務的會計處理。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材料、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計入相關成本或者資產,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核算。
6.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處理。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有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買方為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境內壹般納稅人購進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應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項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借記“應納稅款-進項稅額”項目,按應支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實際支付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時,根據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銷售及其他業務的會計處理。
1.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企業銷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銀行存款,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和工程結算。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交增值稅),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銷售退回時,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對方會計分錄。
如果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時間早於按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則應在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轉賣稅金”科目,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繳納增值稅義務的時間早於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時間的,應當將應交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付賬款——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時,應當按照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後的金額確認收入。
2.會計處理為銷售。企業在稅法上視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將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計算的銷項稅額(或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交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配”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小額)等科目
3.充分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進而產生增值稅義務。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確認的收入,但由於沒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的,企業應當在達到繳納增值稅義務時,在確認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已計提但未繳納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繳納義務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金——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按照調整後的收入計算確定應計入“應交稅金——應交稅金”科目的金額。
增值稅全面由營業稅改征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調整為“稅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3)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扣除銷售額的會計處理。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允許企業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的銷售金額的,在成本費用發生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建設”科目。
2.金融商品的轉移應按盈虧平衡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金額入賬。金融商品實際轉移期末,如產生轉移收入,應按應納稅款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納稅款——金融商品轉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發生轉讓損失時,根據可結轉下月的稅款抵扣額,借記“應交稅金——轉讓金融貨物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轉讓金融貨物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度終了,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轉讓金融貨物應交增值稅”科目。
(4)出口退稅的會計處理。
為了計算納稅人出口貨物應繳納的出口退稅款,設置“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本科目借方反映銷售出口貨物按規定應返還稅務機關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貸方反映實際收到的出口貨物應返還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到的退稅款。
1.壹般納稅人未按規定實行“免、抵、退”辦法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規定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稅金額,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出口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退稅金額低於購買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金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科目。
2.實行“免、抵、退”辦法的壹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在貨物出口後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時,將按規定計算的退稅款與購買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科目;按照規定,將當期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從國內產品的應納稅額中扣除,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國內產品出口退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在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產品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扣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不足部分按有關稅法規定予以退稅。實際收到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五)進項稅額抵扣變更的會計處理。
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因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而需認證的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和“應交稅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作為允許抵扣因改變用途而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科目。經過上述調整後,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調整後的賬面價值,在剩余使用壽命內進行折舊或者攤銷。
購買時已全額計提進項稅的商品或勞務轉入在建房地產的,應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科目。
(6)月末轉出多繳增值稅和未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每月月末,企業應將當月未繳或多繳的增值稅從“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當月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轉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當月多繳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多繳增值稅轉出)”科目。
(七)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當月繳納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企業支付當月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上期未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企業支付上期未繳增值稅的,借記“應交稅金——未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預付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預付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收增值稅”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繳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未繳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預收增值稅”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等。,不應從“應交稅金——預付增值稅”科目結轉到“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直至納稅義務發生。
4.增值稅減免的會計處理。對於當期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免征)”科目,貸記相關損益科目。
(八)增值稅期末留稅額的會計處理。
納入營改增試點的月初,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不能抵扣銷項稅額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增值稅稅額抵扣”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後期允許抵扣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留抵”科目。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用抵扣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全額從應交增值稅中抵扣的,按規定抵扣的應交增值稅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十)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會計處理規定。
小微企業應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確認為應納稅款。當滿足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條件時,相關的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三。財務報表中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等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按照“應交稅費-待核銷稅費”的情況,列示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中。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應納稅項下的未繳增值稅、簡易計稅、金融貨物轉讓應納增值稅、代征代繳增值稅等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納稅項中列示。
四。附則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2065438年5月1日至本規定實施期間的交易影響資產負債金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會計處理規定》(12號)、《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小微企業會計處理規定》(2013號)等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