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各部門(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各項稅收收入、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各部門(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部門的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七)自治區各級國庫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自治區主席、市長、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九)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情況。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第六條 自治區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情況,分配使用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關系全區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第七條 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自治區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對上壹年度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就地審計。
自治區審計機關每年第二季度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審計署提出對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自治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就地審計,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同時報送上級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財政預算、財政部門向各部門批復的預算(含預算調整情況)以及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財政決算草案、其他財政收支的有關資料和上年度審計後的整改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財政、稅務部門發布的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