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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關於流轉稅新舊稅制銜接的規定,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企業期初存貨計稅金額的處理
我部(93)財會電傳號10《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補充通知》已要求企業將期初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各種存貨余額中已支付的期初進項稅額,按規定應在銷項稅額中扣除的,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這部分金額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根據規定,企業1993 12 31賬面“待抵扣稅款”余額,可轉為1994的進項稅額繼續抵扣。企業應將已轉入待攤費用-按規定可抵扣的期初進項稅額的部分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企業應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企業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2.對於已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的其他企業,當國家有明確規定可以抵扣時,抵扣部分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
庫存汽油、柴油繳納消費稅的處理
1.經營汽油、柴油的企業在1993+02+31繳納庫存和在途汽油、柴油消費稅的,應將已繳納的消費稅計入年初庫存和在途商品成本,借記“庫存商品”、“商品采購”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
企業在1993 12 31之前已向買方收取貨款和定金,尚未銷售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
2.1993 65438+2月31之前已辦理銷售,按規定應由賣方繳納消費稅的,應將已繳納的消費稅作為買方的應收款項,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買方應將賣方的補充消費稅計入貨物的庫存成本。
3.委托代銷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征,受托方繳納的消費稅,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同時,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托方應將消費稅計入這部分汽、柴油的成本,借記“庫存商品——代銷商品”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4.企業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