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和預算管理。會計和會計監督等。、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分析和決策的單位行政領導,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因此,總會計師不是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行政職務。
總會計師職責: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籌資和使用計劃,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2、成本預測、計劃、控制、預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數據進行經濟活動分析。4.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5、總會計師負責本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6、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對企業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進行決策。7、總會計師參與新產品、技術改造、科學技術研究、商品(服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協議的研究和審查。總會計師的權限是1。總會計師有權制止或糾正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和浪費的行為。制止或糾正無效的,報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單位行政主要領導人對總會計師對前款行為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總會計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2.總會計師有權組織直屬單位各職能部門和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3、總會計師負責審批財務收支。除壹般收支工作可由財務機構負責人授權總會計師或其他指定人員批準外,重大財務收支必須由總會計師批準或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4.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專項財務報告和決算報表應由總會計師簽署。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經營計劃、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應由單位內部總會計師會簽。5、會計人員的聘用、晉升、調動、獎懲,應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由總會計師考核,並按有關規定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