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
第六條 套期關系只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時,企業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壹)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系有明確指定,且具有關於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至少應載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或交易、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 被套期風險應當具體和可辨認,並將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套期有效性,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二)該套期高度有效,且與企業最初為相關套期關系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相吻合。 (三)對於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該預期交易將很可能發生,且其現金流量變動將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計量,即與被套期風險有關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和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均能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將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確保在套期關系存續期內該套期關系高度有效。有幫助請評價采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