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河北省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民辦代課教師,現已在外省註冊,其所在省(市)未與河北省達成互認的,按河北政辦函2004號文規定的條件、繳費標準、繳費時間等要求解決。201237和河北鮫人文件編號201436.教育局負責組織認定,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所需資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發放。
擴展信息1。根據《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農村民辦代課教師教齡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現有教齡津貼標準由2017 1提高30%。
提高工齡津貼標準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局落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放。同時,建立工齡補貼標準增長機制,根據青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補貼資金。
二是現有河北省戶籍,原戶籍所在省(市)已與河北省達成互認的,繼續享受河北省工齡補貼政策,未與河北省達成互認的,不接受工齡補貼;
原在河北省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民辦代課教師,現已在外省註冊,其所在省(市)與河北省達成互認的,按照青縣關於農村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三、根據省市文件精神,青縣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已於2017年2月28日結束,逾期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齡認定;外省戶籍且原在外省任教的,認定截止時間延長至2065438+2007年6月30日。
參考資料:
青縣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