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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審慎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算凈資本、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本率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表內和表外總資產計算表等監管報表。 流動性覆蓋率計算表、凈穩定資本比率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表(以下簡稱表)第三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和審慎監管原則,可以動態調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 調整前應公開征求行業意見,並對調整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動態調整不同類型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以及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金計算比例。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生成過程和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聘請符合《證券法》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適應自身發展戰略需要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證券公司應當將所有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各類孫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分支機構的風險管理,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可操作的管理體系、完善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的人才隊伍和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任命壹名具有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背景、工作經驗和履職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首席風險官,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資產負債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風險控制指標監測和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隨時達到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在重大業務事項和利潤分配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合理確定相關業務和利潤分配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根據市場變化和監管要求,及時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如果壓力測試結果顯示風險超過證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業務規模或者降低風險。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告進行審計。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並發表適當的審計意見。第二章凈資本及其計算第十條證券公司凈資本由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組成。其中包括:

核心凈資本=凈資產-資產項目風險調整-或有負債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批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子公司凈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批準的其他調整項目。第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計算核心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項目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說明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提供對外擔保等)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涉及的金額,原因和進展,可能的損失和預計的損失。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確認預計負債;對於尚未確認預計負債,但仍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在計算核心凈資本時作為或有負債從凈資本中扣除,並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