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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單位52歲會計

女幹部退休年齡55歲,女職工退休年齡50歲。區分退休年齡的標準是以檔案中是否列為幹部,而不是實際工作崗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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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壹條

工人退休或辭職後不應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和農村公社後,街道組織和公社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重視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量力而行,可以向退休、退職工人支付壹定的報酬,但連同他們的退休費或退休生活費,不能超過他們在職時的標準工資。

對於在外地工作的單身職工,退休或辭職後要搬往家屬處的,應允許其在遷入地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於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和辭職應該分階段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隨意擴大退休、退職範圍,降低招工質量。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