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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詢證函的寄發壹定要由誰親自進行

應收賬款詢證函的寄發壹定要由審計人員親自進行。

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由審計人員直接發函給被審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被審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壹種方法。函證的目的是證實應收賬款賬戶余額的真實性、正確性,防止或發現被審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務中發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通過函證可以有效地證明債務人的存在和被審單位記錄的可靠性。由於函證所取得的是外部證據,證明力較強,這有助於實現與管理當局的“存在或發生”認定、“權利與義務”認定、“完整性”認定以及“估價或分攤”認定相關的審計目標。

因此審計人員應把函證作為應收賬款審計的壹項必要程序。

應收賬款詢證函註意內容

1、不應高估函證程序的作用,而忽略其他測試程序的執行。函證是測試應收賬款余額真實性和正確性的有效方法,但不是唯壹的方法。其他如分析性檢查。銷售截止測試及其他替代程序也都是驗證應收賬款余額的有效方法。

函證程序成本很高,與其他測試相結合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此外,函證應收賬款並不是催收欠款,它對驗證應收賬款的可收回性及完整性作用不大。因此,註冊會計師不應誇大函證作用,而忽視其他必需的測試程序。

2、註意關聯方的往來賬。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作弊是最容易也是最隱蔽的方式。在對關聯方的應收賬款函證中、註冊會計師應首先關註對關聯方交易實施的專門審計,然後根據審計結果,分析函證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審計結果若表明關聯者交易中存在很大問題,則無函證必要,而直接采用替代審計程序。若註冊會計師認為可以實施函證,則還應追加壹道程序,即對已得到函證的應收賬款余額,抽查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3、重視審計計劃,協調審計成本與審計質量的關系。函證是高成本的審計程序之壹,需要較長的時間和較多的工作量。而註冊會計師往往處於降低審計成本和提高審計質量的兩難選擇之中,解決的方法是采取合理的審計計劃和嚴密的審計控制措施。

註冊會計師不能為了減少審計的成本而忽視了對審計質量的要求,或者任意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和縮小函證的範圍,否則,由此產生的不實審計後果,註冊會計師應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