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65438+10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此前《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該決定,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此前《會計法》規定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決定稱,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按照以前的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
本決定自2017 11.5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