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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解釋: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各單位實際發生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中統壹登記和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自登記和核算。

釋義本條是設置會計賬簿的規定。

各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在會計上,在壹個會計期間內,通常需要用壹種有組織的、系統的、易於整理的方法來記錄經濟資源的使用情況和單位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用資源的增減情況。當會計期間結束時,這些記錄將被匯總並編制成各種會計報表,以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其他經濟活動。這種方法就是賬戶的設置,即對於單位的各類資金占用和資金來源,分別使用某壹種賬戶類型,連續記錄每天實際發生的每壹項經濟業務事項所引起的增減,從而積累編制會計報表所需的數據。各單位在記錄經濟業務事項前,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規模以及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確定擬設置的賬戶和會計科目。由於會計賬簿是對賬戶的補充,所以有壹定格式和相關性的賬簿。設置會計賬簿,就是設置壹些具有特殊格式和相關性的賬簿,全面反映和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由於會計賬簿在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所以會計賬簿是用來全面系統地記錄和反映壹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整理大量零散的數據或資料,便於處理,為決策者提供有用的核算。會計賬簿記錄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依據。財務會計報告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及時編報,與會計賬簿的設置和登記密切相關。會計賬簿是稅收、物價、貸款等審計和經濟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重要的經濟檔案;在有壹定規模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有利於會計工作的分工。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都規定了會計賬簿的設置。本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本工作規範》的規定,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同時,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因此,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各種會計賬簿壹般按以下關系設置:壹是公司各種總賬科目按各總賬科目開設賬頁,形成總賬;除總帳科目外,作為需要詳細記錄的總帳科目的補充,設置壹部分明細帳科目,即設置明細帳;為了專門從事某壹類經濟業務,按照其時間發生順序,逐壹進行詳細記錄,設置日記賬;對於壹些總賬不能詳細反映、不宜用明細賬登記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設置輔助賬簿進行記錄。

各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後,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進行登記,核算本單位實際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但是,目前有些單位設立表外賬戶,違反了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他們在正常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壹套或者多套會計賬簿,通過各種手段將壹項經濟業務的核算反映在不同的會計賬簿上,或者不通過正常的會計賬簿反映壹項經濟業務,而是通過單獨的會計賬簿反映,以達到隱瞞真實情況、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目的。比如有的是為了掩蓋違反財經紀律設立小金庫的事實,有的是為了逃稅,有的是為了欺騙投資者。因此,這種行為應該被明確禁止。因此,該條明確規定,各單位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都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和核算,不得在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而私自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