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對第壹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賬”“賬外賬”。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是指擁有原始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違法。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5)擅自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六)向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存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10)委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