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材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現將設備器材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企業在10月2018 1至2020年2月12 31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和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該文件的主要內容是:
1.範圍:允許壹次性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範圍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即動產(包括交通工具)。
2.購買時間:2018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購買制造。包括購入的二手固定資產。
3.單價: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如果允許抵扣進項稅,則為不含稅價格;如果沒有扣除進項稅,就是含稅價格。
4.殘值處置:企業選擇享受壹次性扣除政策的,壹次性稅前扣除包含殘值。
會計處理:
對於財稅[2065 438+08]54號文規定的會計處理,目前沒有相應的會計折舊處理文件。如果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選擇壹次性折舊的方法,就會產生納稅差異,遞延所得稅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處理。
即根據資產負債表上各項目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即現在少繳稅,未來多繳稅,造成應納稅所得額暫時性差異,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