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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務報表編制的時間

這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壹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財務報告按會計報表編制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其中,月報要求簡明扼要、及時反映;年報要求揭示完整、反映全面;季報和半年報在披露會計信息的詳細程度方面,則介於二者之間。半年報、季報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僅指會計報表,但國家另有要求的,則應按國家要求增加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