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有企業應當向主管財政機關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6月65438日至10月65438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4.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5.符合小企業標準的企業,從2005年6月5438+10月1起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6.國家鼓勵的其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