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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預計負債的處理會計和稅法不壹樣嗎

不壹樣。

預計負債是因或有事項可能產生的負債。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壹是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是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裏的“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於50%,但小於或等於90%”;

三是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編輯]預計負債的基本特征[1]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按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確定與否可分為三類:第壹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能夠控制的負債,即確定性負債;第二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的控制存在風險的負債,即預計負債;第三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不能完全控制的負債,即或有負債。

由此可見。預計負債是介於確定性負債與或有負債之間的壹種負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 預計負債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② 預計負債的結果具有風險性,但可合理估計。壹方面,預計負債的結果具有風險性質,這與或有負債有相似之處,有別於確定性負債;另壹方面,預計負債的結果能合理估計,這與確定性負債相似,有別於或有負債。

[編輯]預計負債的信息披露[1]

1.預計負債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

IASC對財務報告的目標規定很明確:要求在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中提供高質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幫助世界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基於這種觀點,筆者認為,預計負債的信息披露需滿足以下質量要求:(1)相關性。預計負債金額的確認存在風險,預計負債的金額越大,風險就越大,與企業關聯度也越高,對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的影響也越大。預計負債信息披露必須滿足相關性要求。 ’(2)可比性。可比性要求相同的預計負債按相同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不同的預計負債按不同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可比性不能與壹致性混為壹談,它強調編報的信息必須能夠與其他公司信息相比較。

(3)中 性。預計負債的結果存在風險,信息使用者對風險的偏好不同,信息提供者與信息使用者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就要求預計負債信息的披露要保持中立。

(4)透明性。透明性要求預計負債信息披露必須清晰易懂,避免含糊不清,對影響預計負債的不利和有利因素、已經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風險必須充分披露。

(5)實質重於形式。預計負債涉及大量的估計和判斷,估計與判斷包含很多主觀因素,不同的估計與判斷有不同的結果。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要求預計負債不能僅根據經濟業務的外在表現形式來核算,而要反映其經濟實質。

2.預計負債的信息披露。

(1)預計負債的表內披露。預計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與其他負債項目區別開來,單獨反映。如果企業涉及內容不同的多項預計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上壹般只需通過預計負債項目進行總括反映,在利潤表中應與其他支出或費用項目合並反映。如果企業基本確定能獲得補償,那麽在利潤表中反映因預計負債而確認的支出或費用時,應該將這些補償預先抵減。

(2)預計負債的表外披露。預計負債的表外披露,即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 預計負債的性質和形成原因,經濟利益最終流出的預期時間;② 預計負債金額確認的方法,有關預計負債金額或時間的不確定性說明;③預期補償的已確認的資產金額;( 期初和期末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當期增加的預計負債金額,當期轉回的預計負債金額,當期發生並沖銷的預計負債金額。

[編輯]預計負債的計量

預計負債的計量包括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

1.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最佳估計數的確定分兩種情況考慮:

第壹,如果所需支出存在壹個連續範圍,且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範圍內的中間值確定,即最佳估計數應按該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考試大為妳服務

第二,最佳估計數應按涉及的項目多少分別確定:

①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②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2.預計負債的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但屬於會計差錯的,應當根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準則進行處理。

[編輯]預計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擔保損失、預計未決訴訟損失、預計重組損失)。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

根據固定資產準則或石油天然氣開采準則確認的由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棄置費用)。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棄置費用)。

根據企業合並準則確認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被投資單位出現超額虧損,投資企業需要承擔額外損失的,企業應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均減記至零的情況下,對於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仍然需要承擔的損失金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2、企業實際清償預計負債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

3、企業根據確鑿證據需要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屬於會計差錯的,應當根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準則進行處理。

[編輯]現行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

因計提預計負債而確認的損失,與按照稅法規定於實際發生時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部分的差異,應作為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如果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壹會計期間實際發生損失的,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規定,應將實際發生的損失沖減已計提的預計負債,預計負債不足沖減的部分或已計提預計負債大於實際發生損失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壹會計期間因原引發損失的各種因素消除而轉回,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規定計入轉回當期損益。

例:2004年10月20日,甲公司涉及壹起訴訟案。200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決。根據公司法律顧問的職業判斷,公司敗訴的可能性為60%.如果敗訴,企業需要賠償30萬元。假定公司2004年收入總計200萬元,費用總計100萬元(不包括預計負債涉及的費用,無其他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為30%.

甲企業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做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30萬元;貸:預計負債30萬元。2004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21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0萬元。2004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21=49(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需支付30萬元賠款。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做會計處理: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銀行存款30萬元。2005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21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2005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70(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甲公司勝訴,企業不需支付賠款。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做會計處理: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營業外支出30萬元。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39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0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2005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39=91(萬元)。

[編輯]對現行預計負債會計處理的探討

在前例預計負債轉回的業務中,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準則規定計算的甲企業兩年的凈利潤為140萬元(49+ 91),這樣與兩年內不考慮預計負債的凈利潤140萬元[(200-100)×(1-30%)×2)相等。但仔細分析可以發現,甲企業2005年度凈利潤虛增了21萬元(91-70)。筆者認為,企業對轉回的預計負債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來處理,預計負債實質上是對企業總資產計提的壹項減值準備,當其轉回時影響計提預計負債年度的損益,所以應按照重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

轉回上年提取的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為: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1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這樣做只調整了上期凈利潤,並抵銷了“遞延稅款”項目,不會對轉回預計負債當期利潤產生影響。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30萬元。2005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70(萬元)。

第二年如果確認該項預計負債實際發生了,則可以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但確認預計負債發生時,如果發現上年多計提或少計提預計負債的情況,也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只對上年利潤和“遞延稅款”做調整,而不應影響當期利潤。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做出判決,甲公司敗訴,需支付40萬元賠款。並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確認預計負債時,會計處理為:借:預計負債30萬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萬元,遞延稅款3萬元;貸:銀行存款40萬元。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8萬元[(200-100-40)×30%],遞延稅款12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需支付20萬元賠款。並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確認預計負債時,會計處理為: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銀行存款20萬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萬元,遞延稅款3萬元。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4萬元[(200-100-20)×30%],遞延稅款6萬元。

以上這些處理都只對上年凈利潤及遞延稅款數額做了調整,不影響當期損益。但該預計負債的確認,使得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享有抵扣“遞延稅款”的權利,即企業可以對上期多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抵扣。

[編輯]預計負債與或有負債的區別[2]

壹、概念上的區別

或有負債是描述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潛住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和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的計量。或有負債產生的原因是未來可能發生的或有事項,或有負債在會計上給予預計與確定則是穩健性原則的體現。就目前來看,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未決訴訟,稅務糾紛,信用擔保責任,產品保證債務和想顧客提供贈品,應收票據貼現,應收賬款抵借等。

預計負債是指因或有事項產生的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現實義務。預計負債有以下特征:① 該義務的金額能可靠計量。盡管預計負債在金額上不確定,但可以進行合理的估計。因此,預計負債能夠在財務報表中得以確認。②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③ 該義務的旅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因此,或有負債與預計負債的主要其別在於:第壹 預計負債是壹類負債,但或有所指的義務中,只有現實義務符合負債定義;第二,預計負債可以在報表中確認但或有負債不符合負債定義而不能在報表中予以確認。

二、確認與計量的區別

1.或有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將或有事項確認為負債有以下條件:①在發出財務報表之前已有跡象表明,不久將來某項負債很可能發生。②該項負債的金額是可以合理估計的,確認為負債的或有事項的金額應該體現會計的穩健性原則,該金額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分兩種情況:(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壹個金額區間,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區間的上下限額的平均數確定;(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壹個金額區間,則最佳估計數應該分情況處理:① 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額確定②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金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只有同時符合這兩條標準,才能稱之為或有負債。有些或有事項,比如或有資產,或有利潤等,雖然與或有負債等聯系,但不同於或有賭債。

《企業會計準則壹或有事項》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資產。

2.預計負債的確認與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而非潛在義務。所謂現實義務是指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現實的法定義務,企業只能履行該義務。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即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實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 ,但尚未基本確定。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況判斷:結果的可能性對應的概率區間基本確定大於95%小於100% ,很可能大於50% 小於95% ,可能大於5% 小於或等於50% ,極可能大於0小於或等於5% ,企業因或有事項承擔了現實義務,並不說明該現實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如果該義務的金額無法可靠的計量,那麽即使該義務符合前面兩個條件,也不能將其確認為負債。另外,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不應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三、報表披露的區別

1.或有負債準則規定,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現實義務,均不予確認,但要在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是,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壹般不予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確保會計信息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信息。對或有負債應披露的內容有① 或有復制啊的種類壹形成的願意妳,包括以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仲裁;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②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③ 獲得補償的可能性。但是實際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時,按照準則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本準則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至少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原因。

2.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做相應披露,對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予以說明,對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予以反映,而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利潤表中反映。

總之,或有負債只是或有實現規定壹種,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確認為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曰只披露不確認,而預計負債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會計處理上既要確認又要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