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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體育局最新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體育局、省教育廳《關於推進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2011年10月10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關於推進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

省體育局和省教育廳

為深入貫徹《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2011—2015)》,認真落實2010全國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會議精神,充分利用學校體育設施資源,提高學校體育設施利用率,更好地滿足青少年學生和人民群眾就近參加體育健身的需求。

壹、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2011-2015)》,進壹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保障校園安全,通過整合和規範,有序向社會開放學校體育設施,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社會作用。

第二,開放性原則

(壹)確保教學、資源* * *享有。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必須以確保校園安全和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妥善處理教學與開放的關系。

(2)突出重點,有序實施。積極探索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有效機制,努力創造條件,逐步擴大開放範圍,分期分批推進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做到成熟壹批,開放壹批。

(三)因地制宜,分類管理。根據不同地區和學校,采取切實可行的開放形式和服務管理方式。

(4)系統保障和長期運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目標,落實責任,保證學校體育設施的合理使用。

第三,開放學校

各類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鼓勵其他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第四,開放範圍

學校用於開展體育活動的各類體育場(館)的建築、場地和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可納入開放範圍。

動詞 (verb的縮寫)營業時間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時間壹般為寒暑假、周末、法定節假日等非教學時間,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在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在正常教學時間的早晚向社會開放。

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具體項目和時間應當在校門口向社會公示。

第六,開放對象

向青年學生和周圍社區的居民開放。社區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明在所在社區辦理健身卡;單位和社會組織需集體到學校場館參加健身或比賽,需經學校同意,在約定時間開展活動,持證進出學校。

七、管理模式

地方政府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統籌安排,統壹負責,確保學校體育設施安全有序向社會開放。要積極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探索創新管理模式。

八。保障措施

(壹)加強制度建設,維護開放秩序。完善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效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推動建立協同檢查機制。社區應安排專職安保人員,聯合社區民警進行治安檢查,及時制止並妥善處理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損壞場地設施的行為。

(二)加強設施管理,確保活動安全。學校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設施、器材,並在體育設施周圍的明顯位置設立體育器材使用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張貼安全須知。社區或者體育部門應當指派社會體育指導員檢查場地、器材的安全,指導鍛煉者正確使用體育設施。

(3)做好社會保險,提供保障。縣(市、區)政府應為向社會開放設施的學校辦理意外責任保險,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期間因設施或管理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由保險公司進行相應賠償。

(四)落實財政補貼,落實資金保障。縣(市、區)政府應當對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給予適當補助,主要用於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學習和培訓、開放學校體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更新以及管理費用的支付和校園安全設施的維護。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地財政、體育、教育部門另行制定。

(五)明確責任主體,落實開放責任。縣(市、區)政府、所在鄉鎮(街道)和社區是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承擔領導、組織、管理、保險、安全和意外傷害處理等責任。學校是開放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承擔開放過程中的制度建設、場地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等責任。

九。組織領導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政府負總責。要統籌學校資源配置,合理布局體育設施。

教育、體育、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建立應急機制,切實加強安全防範,確保校園安全穩定和正常教學秩序。

鎮(街道)和社區應當註重對居民的教育和管理,引導居民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愛護設施和環境,開展健康有益的體育活動。

浙江省體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庫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省級專項壹般性轉移支付管理改革要求,加強和規範體育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建設,推進項目全過程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體育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0]103號)和《關於實施省級專項壹般性轉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財預[2011]43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省財政設立、由省體育局集中管理、有特定目標和專項用途、實行項目管理的體育產業發展基金。實施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體育產業項目暫不納入本辦法適用範圍。

第三條項目庫建設是落實預算管理改革要求,加強項目全過程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的基礎。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要堅持高標準、規範化,遵循“規劃引導、突出重點、結構合理、註重實效”的原則,按照“實施壹批、儲備壹批、培育壹批、規劃壹批”的思路,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支持符合全省體育及相關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具有良好經濟社會效益和發展前景的體育產業項目進入項目儲備庫,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體育產業,支持和引導體育產業核心業態和新興業態加快發展和快速形成,提升我省體育產業發展整體水平和競爭力。

第五條項目庫建設實行統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省體育局制定年度體育產業發展資金重點支持領域和項目導向目錄,確定資金分配原則和方案,建設和管理省級項目庫和專家庫,指導和監督各市體育局開展儲備項目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各市體育局應當制定工作流程,組織本市省級後備項目的評審、篩選和審核。各縣(市、區)體育局要做好本地項目儲備、資格審查、材料把關和推薦申報工作。

第二章項目庫儲備

第六條省體育局根據年度體育產業發展資金重點支持領域和項目導向目錄,每年1前發布年度項目庫實施範圍、目錄和項目導向儲備,組織項目庫建設。

第七條項目庫的申報、評估和儲備重點關註國內外知名體育競賽表演項目、體育場館管理與健身服務項目、體育休閑項目、體育產業(運動休閑)基地建設項目、體育產業品牌建設項目、體育產業新業態、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項目、省級以上體育產業重大活動項目、體育產業人才隊伍建設項目和體育產業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申報時,準備項目申報標準文本(包括申報表、可行性報告或實施方案、證明材料和會計報表、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材料)。項目申請人應當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和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市、縣(市、區)體育部門應當認真做好體育產業項目的論證和評估工作,審慎科學地選擇後備項目。

第三章項目庫審計

第十條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31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體育局申報年度省級項目庫推薦名單,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壹條對已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按照省級體育產業項目支持導向目錄或項目類別建立信息卡,註明項目名稱、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資金(項目)類別、建設必要性、建設目標任務、簡要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四章項目庫的運行和管理

第十二條體育產業儲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可根據體育產業結構調整、體育產業發展重點變化和省內體育產業發展資金安排等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市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相應的市級體育產業項目庫,明確部門職責,密切配合,落實專人負責。

第五章項目庫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對入庫並獲得財政補貼的項目,“浙江政務服務網”將實行程序、項目、信息全流程公開,陽光操作,規範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年度省級體育產業發展基金補助項目必須從省級項目庫入庫項目中選擇。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體育部門應當按照推進項目全過程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的要求,切實加強體育產業項目實施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監管責任,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建立項目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專人項目管理,嚴格按照項目計劃實施,按規定使用項目資助資金。

第十六條項目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沖減地方財政預算。省體育局將責成項目補助資金分配不及時、使用效率不高的市、縣(市、區)及時糾正;省體育局將組成檢查組,對弄虛作假項目進行審核和專項檢查,對弄虛作假項目單位取消立項資格,五年內不得申報體育相關省級財政資金項目。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體育部門要切實加強整個項目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做到“事前定目標、事中加強監管、事後出績效”;建立並實施重點項目績效評估制度,及時分析項目實施績效。各項目完成後,各市要及時組織驗收和開展績效自評,每年1.05前向省體育局提交上壹年度補助項目績效總結報告。省體育局在各市成績自評的基礎上,采用委托中介機構的方式,對全省進行綜合評價。績效管理評價結果將在全省通報,並作為下壹年度項目庫建設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浙江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