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標準(96)財會字第19號1996.06.17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第三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第四條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采取政策指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推動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壹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應當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時,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原則,清正廉潔;(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三)分管壹個單位或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四)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掌握本行業企業管理的相關知識;(5)組織能力強;
(六)身體條件能適應崗位要求。
第八條沒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按照《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會計機構代理記賬。
第九條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和權限。
總會計師的聘任(任命)和解聘(解聘)按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壹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崗位。
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會計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人多崗。但出納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的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各單位應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壹定的時間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各單位領導應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委派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配偶關系。
第二節會計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素質,端正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需要。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壹條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運用所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本單位的內部管理和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並經單位領導同意外,未經允許,不得向外界提供或披露本單位的會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業務部門和單位應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職、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和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頒發機關吊銷會計證。
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因故調動或離職,必須將其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繼任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
第二十六條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繼續辦理移交未了事宜。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壹)已受理的經濟業務,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會計憑證。(二)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負責人印章。(三)整理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完成的事項寫出書面材料。(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應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帶)等。),移交清單中的相關材料和物件。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主管人員負責監督。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
第二十九條交接人員在交接時,按交接清單逐項交接;更換人員應逐項檢查藏品。
(壹)現金和有價證券應按會計賬簿的有關記錄支付。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如有不符,交接人員必須限期查明。(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損。如有短缺,應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由交接人員負責。(3)銀行存款賬戶的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如不壹致,應制作銀行對賬調節表,將各種財產物資明細賬戶余額和債權債務余額與總賬中相關賬戶余額進行核對;必要時,要核對個人賬戶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清楚。(四)交接人員保管的票據、印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交接人員,要在實際操作中交接相關的電子數據。
第三十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時,還必須向繼任者詳細介紹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壹條交接結束後,交接雙方和監獄工作人員應當在交接登記上簽名或者蓋章。此外,交接登記時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及監督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第三十二條更換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設立新的賬戶,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任或者代理的,必須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指定有關人員接任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復工時,應與接替者或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
交接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交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交接,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解散時,應當保留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處理清算工作,編制決算。移交之前不要離開崗位。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交接人員應當對交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會計
第壹節會計的壹般要求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辦理會計手續,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壹)資金和證券的收付;(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基礎,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確保會計指標壹致、可比,會計處理方法壹致。
第三十九條會計年度自公歷6月65438+10月1日起,至2月31日止。
第四十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收支業務以外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擇壹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成人民幣反映。
境外單位向境內有關部門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第四十壹條根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匯總和對外統壹會計報表的情況下,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得設立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第四十三條各單位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由財政部統壹規定。
第四十四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滿足所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歸檔要求、保管期限和銷毀方法,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當將有關電子數據和會計軟件資料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第二節填制會計憑證
第四十七條單位辦理本規範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
第四十八條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有: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報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原始憑證凡用大寫和小寫金額填列的,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壹致。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
(四)原始憑證壹式二聯,每聯應註明用途,只能有壹聯作為報銷憑證。
發票和收據壹式兩份,必須用雙面復寫紙書寫(發票和收據本身有復寫紙功能的除外),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售退貨,除填寫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受理憑證;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的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借款憑證必須附在會計憑證後。收回貸款時,應出具新的收據或返還借據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返還。
(七)經上級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以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批準文件需要單獨備案的,應當在證書上註明批準機關的名稱、日期和文件名。
第四十九條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或補充。如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公章。
第五十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已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可分為支付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可使用通用會計憑證。
第五十壹條會計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壹)會計憑證的內容必須有: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號;經濟業務總結;會計科目;金額;附加原始憑證的數量;憑證填制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付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用自制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還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二)填制會計憑證時,會計憑證應當連續編號。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會計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方式進行編號。
(三)會計憑證可以按每張原始憑證填列,也可以按多張類似的原始憑證填列,也可以按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列。但是,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不得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中。
(4)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會計憑證外,其他會計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壹張原始憑證涉及多張會計憑證,可以將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會計憑證上,並在其他會計憑證上註明附在原始憑證上的會計憑證號或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簡歷憑證所列費用需要幾個單位分攤的,其他單位分攤的部分,要開給對方原始憑證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經辦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成本分攤等。
(五)會計憑證填制有錯誤的,應當重新填制。
當發現本年度已登記入賬的會計憑證有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壹張與原內容相同的會計憑證,在摘要欄註明“某月某日某憑證作廢”字樣,用藍字重新填寫壹張寫有“某月某日某憑證修訂”字樣的正確會計憑證。如果會計部門沒有錯,但是金額錯了,也可以針對正確數字和錯誤數字的差額,補壹張調整後的會計憑證,金額增加用藍色,金額減少用紅色。如果發現以前年度的會計憑證有錯誤,應當用藍色填制更正後的會計憑證。
(6)會計憑證填制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從金額欄最後壹個金額數字下的空行劃去至總數上的空行。
第五十二條會計憑證必須字跡清楚、工整,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阿拉伯數字應壹個接壹個地寫,不能連筆。貨幣符號或貨幣名稱和貨幣符號的縮寫應寫在阿拉伯數字的前面。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有空格。在阿拉伯數字前面有貨幣符號的地方,貨幣單位不再寫在數字後面。
(二)凡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其他貨幣均為基本貨幣單位,下同),除單價外,均應填至角位;如果沒有角度分度,角度和分度可以寫成“00”或符號“-”;如果沒有角度,位置要寫成“0”,不能用“-”符號代替。
(三)漢字的大寫數字,如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壹萬、壹億等,應當用正楷或行書書寫,不得用零、壹、二、三、四、五、七、八、九書寫。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達到元或角的,應在“元”或“角”後寫“整”或“正”;數量用文字表示,數字被分割,分割後不寫“整體”或“正”。
(四)大寫金額數前未印貨幣名稱的,應加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貨幣數之間不得有空格。
(五)當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應寫“零”字;當阿拉伯數字中間有幾個零時,用文字表示的漢字量只能寫壹個零;當阿拉伯數字的位數是“0”,或者數字中間有幾個“0”,位數也是“0”但角度不是“0”時,文字中的漢字量只能寫壹個“零”或不寫。
第五十三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機構會計憑證,確保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印制的機構會計憑證應加蓋編制人、審核人、記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印章或簽名。
第五十四條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定。
第五十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1)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後,應按分類編號順序保管,不得丟失。
(3)會計憑證應與所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壹起按編號順序整齊折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蓋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月、起止日期、憑證種類和起止編號,由裝訂員在裝訂線外簽名或蓋章。
對於大量原始憑證,可單獨裝訂保存,並在封面上註明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款憑證、涉外單據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單獨編目、登記、分別保管,有關會計憑證和原始憑證應標明日期和編號。
(4)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的,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應登記在專用登記簿上,並由提供者和接收者簽字或蓋章。
(5)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確實無法取得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後,作為原始憑證。
第三節會計賬簿登記
第五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第五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使用定制的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其他方式代替日記賬。
第五十八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由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賬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九條賬簿啟用時,應當在賬簿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賬簿扉頁應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姓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時,應註明交接日期、接收人或主管人員姓名,並由雙方人員簽名或蓋章。
自定義賬簿啟用時,應從第壹頁到最後壹頁依次設置頁數,不允許跳頁或缺號。活頁帳頁的使用應按帳戶順序編號,並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後,按實際帳頁順序編頁碼。添加壹個目錄來記錄每個帳戶的名稱和頁碼。
第六十條會計人員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壹)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的日期、編號、業務摘要、金額等有關信息逐項記入賬戶,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晰、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二)登記後,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記賬文號,表明該賬戶已入賬。
(三)帳簿上書寫的文字和數字應留有適當的空格,不得寫滿;壹般應占網格間距的壹半。
(4)登記賬簿應使用藍黑色墨水或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碳素賬簿除外)或鉛筆書寫。
(5)以下情況可以用紅墨水核算:1。根據紅字會計憑證核銷錯誤記錄;2.在沒有借貸等欄目的多欄賬頁登記減少;3.在三欄賬的余額欄前,如果未打印余額方向,則在余額欄登記負余額;4.根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六)各種帳冊應按頁碼順序連續登記,不準跳頁或分頁。如有跳行或分頁,應取消空行和空白頁,或註明“此行空白”、“本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簽名或蓋章。
(七)凡需結清賬戶余額的,在結清余額後,應在“借”或“貸”欄內寫上“借”或“貸”字樣。無余額的賬戶,應在“借或貸”欄內寫上“平”字,並在余額欄內註明“Q”。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每天平衡。
(8)每壹賬頁登記結轉下頁時,應在本頁最後壹行和下壹頁第壹行的相關欄目中寫明本頁合計數和余額,並在匯總欄中註明“下頁”和“上頁”字樣;也可以在下壹頁第壹行的相關欄中只寫本頁總筆數和金額,並在摘要欄中註明“上壹頁結轉”字樣。
對於需要結算本月金額的賬戶,有“過去頁數”的本頁合計應為本月初至本頁末的金額合計;對於需要結算本年累計數的賬戶,帶“過去頁數”的本頁合計應為年初至本頁末的累計數;對於不需要計算本月發生額或本年累計發生額的科目,只需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到下壹頁即可。
第六十壹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當定期打印總帳和明細帳。
收付款項時,必須在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入賬的當天打印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與庫存現金進行核對。
第六十二條帳簿記錄有錯誤的,禁止塗改、挖去、刮去或者用藥水塗擦字跡,禁止再次抄寫。必須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校正:
(壹)賬簿登記發生錯誤的,應當用紅線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註銷,但原筆跡必須仍然清晰;然後在橫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記賬員會蓋章更正。所有錯誤的數字都應該用紅線糾正,而不僅僅是錯誤的數字。對於文字錯誤,只能劃掉錯誤的部分。
(2)因會計憑證錯誤造成會計記錄錯誤的,應當根據更正後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第六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賬應至少每年進行壹次。
(1)核對賬目和憑證。檢查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會計憑證在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等方面是否壹致,會計方向是否壹致。
(2)對賬。檢查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壹致,包括:檢查總賬中相關科目的余額,檢查總賬和明細賬,檢查總賬和日記賬,檢查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和財產物資保管使用部門的相關明細賬等。
(3)核對賬目。檢查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實際金額是否相符。包括以下步驟:將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實際現金庫存進行核對;定期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表進行核對;將各種財產分類賬的賬面余額與財產實際發生額進行核對;各種應收應付總賬的賬面余額應與相關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進行核對。
第六十四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建帳。
(壹)結賬前,必須登記本期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
(2)結賬時,應編制各賬戶的期末余額。如需結算當月發生額,應在匯總欄註明“本月合計”字樣,並在下欄劃壹條紅線。如需結清本年累計金額,應在匯總欄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欄劃壹條紅線;65438+2月末的“本年累計數”為全年累計數。年度累計金額應劃雙紅線。年度終了時,所有總帳科目均應結出年度金額和年終余額。
(三)年度終了,各科目余額應結轉至下壹會計年度,並在匯總欄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壹會計年度新會計賬簿第壹行的余額欄中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並在匯總欄中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四節財務報告的編制
第六十五條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和會計報表附註。
第六十六條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的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