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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主要有五種類型。

當代中國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5438+099965438+10月31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這部法律分為六章:總則、會計、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和附則。

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2017 165438+10月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2017 11.5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是為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經NPC第八屆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6月5438+0993+10月31日通過,並從6月5438+0994+10月1日起實施。

關於總會計師的規定,為了確定總會計師的職權和地位,充分發揮總會計師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自2010年6月5438+0990 65438+2月3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5日以財政部令第33號發布,自2007年10月0日起施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礎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

它以基本準則為指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壹般要求和主要方面作出原則性規定,為制定具體準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範性文件,包括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地方性會計法規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頒布實施的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狹義的會計法。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壹般分為兩類:

壹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發布,如美國1921頒布的《預算與會計法》和1956頒布的《會計與審計法》;日本1947年頒布的會計法,1948年頒布的《註冊會計師法》等。

另壹種是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專業團體、學術團體制定。專業機構或學術組織制定的標準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權威性。

在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了多項會計準則,成為公認的會計人員遵守的企業會計工作準則。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壹般由財務省制定並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都有關於企業會計的有效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