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專業 - 第七章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

第七章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

(1)審計證據的特征及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應考慮的因素;

(二)獲取審計證據的程序;

(3)分析程序的應用;

(4)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格式、內容和範圍;

(5)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 amp& amp本章難點&;

分析程序的具體應用包括風險評估程序、實質性程序和全面審查。結合第六章審計目標的相關內容,分析了審計程序、審計證據和識別之間的關系。

& amp本章主要內容概要&;

1審計證據

壹、審計證據的含義

(壹)審計證據的概念

審計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為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所使用的全部信息,包括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包含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審計證據的特征

審計證據的特征是充分性和適當性。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運用職業判斷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註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例如,如果為壹個審計項目實施壹個選定的審計程序,從50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比從50個樣本中獲得的證據更充分。

(2)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壹種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識別各種交易和事項、賬戶余額和列報或發現其中有錯報方面是相關和可靠的。相關性和可靠性是審計證據適當性的核心內容,只有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

三。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

(壹)審計程序的目的

根據審計程序的目的,註冊會計師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實施的審計程序可分為:(1)風險評估程序;(2)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3)實體程序。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二)三個程序之間的關系

1)風險評估程序是在財務報表和識別層面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風險評估程序

不足以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進壹步的程序。

序列,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的實施。

(2)控制測試是可選的,在所識別的水平上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的控制操作是有效的。註意

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控制測試,以支持評價結果;僅僅執行實質性程序還不足以提供充分的鑒定,

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3)無論重大錯報風險如何評估,註冊會計師都應以所有重大交易和事項為目標。

項目、賬戶余額、列報實質性程序,以獲取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程序的類型(具體審計程序、審計方法)

註冊會計師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或實質性程序時,可根據需要獨立或綜合使用特定的審計程序,如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查詢、確認、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以獲取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分析程序(重在理解)

分析程序被用作實質性程序。

2份審計工作文件

壹、審計工作底稿的意義和目的

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和得出的審計結論的記錄。

編制目的

註冊會計師應及時準備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以下目的:

(1)提供充分和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2)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執行了審計工作。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時使用的文本

審計工作底稿應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公司在中國的成員辦事處和聯絡處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事務所在開展涉外業務時,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語。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壹)審計工作底稿的存在

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戰略、具體審計計劃、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問題摘要、回復問詢函、管理層聲明、清單、與重大問題相關的函件(包括電子郵件)、被審計單位文件和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此外,還包括業務約定書、管理建議書、項目組內部或項目組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召開的會議紀要、與其他人(如其他註冊會計師、律師、專家等)的溝通文件。)和錯報匯總表等。

必須註意的是,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被替換的審計工作底稿或財務報表草稿、不完整或初步思考的記錄、有排印錯誤或其他錯誤的無效文本、重復的文件記錄。因為這些草稿、不正確的文本或重復的文件記錄不構成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的支持證據,註冊會計師通常不需要保留這些記錄。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自行閱讀)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規定,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整理成最終審計檔案。

(壹)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時限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發出後60天內。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暫停審計業務後60日內。根據《業務質量控制標準》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客戶同壹財務信息出具兩份或兩份以上不同報告的,事務所應作為不同業務處理,根據既定政策和程序,在規定的歸檔期限內將業務工作底稿整理成最終業務檔案。

(二)審計工作底稿歸檔的性質

審計報告後,將審計工作底稿整理成最終審計檔案是壹項事務性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在申報期內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的變更是事務性的,註冊會計師可以進行變更,主要包括:

(1)刪除或丟棄被替換的審計工作底稿;

(2)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3)簽署《審計檔案整理工作完成檢查表》;

(4)記錄在審計報告日之前獲得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討論並達成壹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3)歸檔後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化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時的記錄要求

完成最終審計文件後,如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註冊會計師均應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核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審核的時間和人員;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原因;

(3)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的影響。

修改主要是指在保持原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信息的前提下,通過增加新的信息進行修改,即不刪除原記錄信息(包括上述的塗改和覆蓋)。

2.審計工作底稿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不得刪除或廢棄。

完成最終審計檔案後,註冊會計師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丟棄審計工作底稿。

刪除主要是指刪除整個原始審計工作底稿,或者通過塗改、遮蓋等方式刪除原始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全部或部分記錄。

廢棄主要是指從審計檔案中提取原始審計工作底稿,使審計檔案中不再包含原始底稿。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事務所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自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的,事務所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自暫停審計業務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在持續審計的情況下,本期永久檔案包括以前年度(可能是十年前)獲得的信息。但是,由於它是當期檔案的壹部分,是支持審計結論的基礎,註冊會計師應當將當期有效的檔案視為當期取得的檔案。如果這些資料在壹個審計期內被更換(如被審計單位因註冊資本增加而變更營業執照),被更換的資料應自更換年度起保存十年。

& amp本章練習&;

& amp本章主要知識點的測試&;

& amp本章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