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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o03號文件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3年第16號2014.10.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 《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

1.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納稅期為1季度,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是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其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重復收回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後,退還給主管稅務機關。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2014 10 6月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壹.相關背景

2014 9月17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會議精神,我局與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明確從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

為便於落實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針對按季納稅、兼營不同應稅項目、開具專用發票等問題,明確了相關事項。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壹是明確了如何確定“納稅期限為壹個季度的納稅人”的免稅銷售額和營業額。財稅文件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小微企業銷售額或營業額分段、按月進行了規定。如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明確,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的企業及非企業單位免征稅收;新發布的財稅[2065 438+04]71號明確,銷售額在2-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免征稅收。本著減輕小微企業稅負的原則,公告明確,對季度申報且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是明確不同稅目免稅的計算。既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又有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屬於既有增值稅納稅人又有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公告明確。納稅人分別計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按季繳納9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營業稅(按季繳納9萬元)的優惠政策。

三是明確開具發票的問題。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公告中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繳納的稅款,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收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退還。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4]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答記者問。

會計處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

相關政策-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九大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小技巧。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300號[2011])

財稅[2065 438+04]34號文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影響<廈門國稅>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國家稅務總局觀點——小微企業稅收的概念包括三個標準。

後續優惠-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4]第765438號+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