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壹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