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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的賬務怎麽處理?

先看下行政財務規則行政單位常用的會計科目及用法,轉自 nsr.com.cn/jtym/swk/20071023/2007102309073120732.shtml 壹、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現金數額。 3.行政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4.有外幣現金的行政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具體參見“銀行存款”科目。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2.行政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行政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壹次。月份終了,行政單位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行政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行政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外國貨幣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時,應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機關可按季或月結算),行政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後的各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有關支出。

第103號科目 有價證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證券。 2.購入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兌付本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第104號科目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待核銷的結算款項。 2.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5號科目 庫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需要庫存的物資材料等。行政單位辦公材料隨買隨用或沒有大宗購入,不需要庫存的,可以不設本科目。 2.購入、有償調入的材料,分別以購價、調撥價作為入賬價格。材料采購、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運雜費等不計入庫存材料價格,直接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核算。 3.購入材料並已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領用出庫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4.本科目應按庫存材料的類別、品種等有關項目設置明細賬,並根據庫存材料入庫、出庫單逐筆登記。 5.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盤點壹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應當查明原因,屬於正常的溢出或損耗,作為減少或增加當期支出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非正常性的毀損,應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後處理。 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存款。變價發生損溢,相應增減當期支出。

第106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價值,登記入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記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5)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估計價值記賬。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3)將固定資產的壹部分拆除的;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5)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購建、有償調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有償調出、變賣的固定資產,按其賬面價值銷賬。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銷賬。毀損、報廢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過程中的支出,記入有關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所有固定資產價值的總額。 6.行政單位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或“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 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2.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應按結余數借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應分別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3號科目 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臨時性暫存、應付等待結算款項。 2.收到暫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轉或結算退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3.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購入、調入、建造、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或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少固定資產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基金總額。

 

第303號科目 結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年度各項收支相抵後的累計余額。 2.年終,將“撥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費支出”(不含預撥下年經費)、“撥出經費”和“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科目。有專項資金收支的單位,應將非專項的收支分別轉入“結余”科目的“經常性結余”明細科目中;將專項收入和支出分別轉入結余科目的“專項結余”明細科目中。 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為行政單位滾存結余。 3.有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將結余分為經常性結余和專項結余進行明細核算。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撥入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經費領報關系,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撥入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不含收到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預撥下年度的經費)轉入“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余”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入經費的資金管理要求分別設置撥入經常性經費和撥入專項經費兩個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行政單位收到非主管會計單位撥入的財政性資金(如公費醫療經費、住房基金等),應在“撥入專項經費”二級科目下按撥入的單位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404號科目 預算外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情況。 2.行政單位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科目核算。 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結余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別設置經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407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其他資金收入的情況。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財政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銷轉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其他收入累計數。 年終結賬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余”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類別設置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經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2.發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借方余額反映經費實際支出累計數。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應轉入“結余”科目,借記“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分設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財政部門統壹規定的“目”、“節”級支出科目設置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核定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轉撥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撥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不含預撥下年經費)轉入“結余”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出經常性經費和撥出專項經費分設二級科目,並按所屬撥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505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用於核算行政單位經批準用撥入經費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剩余資金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借記“結余”,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年終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