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設置、職權、任免、獎懲,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總會計師是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活動。總會計師應嚴格按照《會計師通則》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