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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方法與技巧

審計工作底稿是CPA和助理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取得的資料,它不僅是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依據,也是證明CPA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完成審計工作、履行應盡職責的依據。規範、高效率、高質量地編制各種審計工作底稿是執業CPA業務素質和知識水平的體現。本文擬就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方法和技巧談幾點個人意見。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過程實際上是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進而作出審計結論的過程。通過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把業已收集到的數量眾多但又不系統、沒有重點的各種審計證據資料,系統地加以歸類整理,從而使審計結論建立在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基礎之上。

壹、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規範性要求

《獨立審計準則》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提出了規範性的操作要求,主要包括:

(壹)必要性規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第15條)。”《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同時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第19條)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是對CPA執行審計業務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審計工作底稿的審計報告無疑是壹份地道的虛假報告。

(二)技術性規定。《獨立審計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五條對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提出了具體的技術性規定,即“內容完整、格式規範、標識壹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

(三)適當性規定。規範的審計工作底稿並不是各種書面文字的簡單堆砌,應當體現已收集到的審計證據和最終形成的審計意見之間內在的邏輯關系。審計工作底稿種類繁多,且有不同的來源和編制人,為保證審計工作底稿的適當性,《獨立審計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中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第21條),同時,對於由業務助理人員編制的工作底稿,“註冊會計師應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第20條)

二、 審計工作底稿的現狀和問題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是壹項對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要求較高的工作。受註冊會計師行業整體素質不高,會計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響,目前,在編制工作底稿方面尚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壹)審計工作底稿不規範。如內容不完整,要素不齊全,格式不規範,標識不壹致,內容不清晰,結論不明確。

(二)復核制度不健全或流於形式。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尚未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制度,缺乏風險控制的有效機制,使編制人某些專業判斷壹錯到底;或者無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和錯誤追究制度,使復核制度流於形式,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三)審計工作底稿分類混亂。審計檔案保管不嚴,分類缺乏統壹標準,或者僅將所有收集到資料簡單堆砌、歸檔。

(四)無審計工作底稿。個別註冊會計師將“資格尋租”,只管蓋章收費;事務所出售審計報告,違法設立分所(執業處),尋找執業黑洞;個別事務所還偽造底稿以假充真。

註冊會計師在主觀上對審計工作底稿重視不夠,在客觀上不知道如何(更好)編制、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加之準則缺乏可供操作的、科學的專業標準體系,是造成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

三、 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和構成

審計工作底稿是CPA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其形成方式有編制和取得兩種。

對於自行編制的工作底稿,應當全面記錄審計計劃的執行軌跡,審計證據的收集過程,職業判斷的依據及過程,審計意見的形成過程等。大部分工作底稿應當由CPA自行編制。

對於由委托單位或第三方提供的資料,嚴格講並不是審計工作底稿,只有在CPA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並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後,做為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要組成部分。

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包含十部分,分別是:(1)被審計單位名稱;(2)審計項目名稱;(3)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4)審計過程記錄;(5)審計標識及其說明;(6)審計結論;(7)索引號及頁次;(8)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9)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10)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這些基本要素構成完整的法律責任載體,缺壹不可,其主要功能見下表:

審計工作底稿要素功能表

序號

要素名稱

功 能

1

被審計單位名稱

明確審計客體

2

審計項目名稱

明確審計內容

3

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

明確審計範圍

4

審計過程記錄

記載審計人員所實施的審計測試的性質、範圍、樣本選擇等重要內容

5

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方便工作底稿的檢查和審閱

6

審計結論

記錄CPA的專業判斷,為支持審計意見提供依據

7

索引號及頁次

方便存取使用,便於日後參考及計算機處理

8

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明確工作職責,便於追查審計步驟及順序

9

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明確復核責任

10

其它應說明事項

揭示影響CPA專業判斷的其它重大事項,提供更詳盡的補充信息

四、 審計工作底稿基本要素的編制方法

下面依順序分別介紹各要素的編制方法:

1、被審計單位名稱:系審計對象的占有方(個別時候項目的委托方和審計客體不壹致,如司法鑒定項目)。若被審單位為下屬公司,則應同時寫明下屬公司的名稱。(如XX公司壹分廠)此項目可寫簡稱,或以統壹的審計標識代替。

2、審計項目名稱:此項目壹般填寫審計業務類型,如“2001年報審計”、“工資專項審計”、“破產清算審計”等。項目名稱應盡量簡練、清晰。

3、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此項明確審計範圍在時間上的截止點或時間跨度,應結合實質性測試的具體對象區別對待,資產負債項目應填截止時點,損益類項目應填時間跨度。

4、審計過程記錄:此項為審計工作底稿的核心要素,其簡繁程序受制於審計項目的性質、目的和要求,被審單位的經營規模等諸多因素。目前,大部分會計事務所采用統壹印制的程序表(或是標準的底稿模式)來代替工作底稿編制中大量的手工書寫(或錄入)工作量,本項目可充分運用審計標識,以提高工作效率(見後述)。

5、審計標識及其說明:是CPA用以表達各種審計含義的書面符號。適當運用審計標識可以縮短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但也應防止過度使用,否則壹張底稿將變成甲骨文字,讓人諱澀難懂),同時應說明其確切含義,並在審計過程中保持其前後壹致和不同標識的性。可以單獨或合並使用常用符號、英文縮寫、簡稱等形式表達各種含義,並將這些標識及其完整的含義詳細記錄於審計標識壹覽表內供檢查、復核者正常閱讀。

6、審計結論:此項目是CPA經過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做出的專業判斷,它直接支持最終的審計意見,因此,審計結論應清晰、簡明地表述,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

7、索引號及頁次:索引號是CPA為整理利用審計工作底稿,將具有同壹性質或反映同壹具體審計對象的工作底稿分別歸類,形成相互聯系、相互控制的特定編號;頁次是同壹索引號下不同審計工作底稿的順序編號。兩者結合構成每壹審計工作底稿的標識符號,因此,索引號應準確表達對應審計工作底稿的類型和性質,相互之間既有緊密的關聯作用和勾稽關系,又用明顯的排他性和性,不允許重復。頁次壹般依次編號,並以分數形式(如2/3)表示。頁次編排時應連續,防止跳號、缺號或重號。

8、編制者(復核者)姓名及編制(復核)日期:二者姓名均可采用簡簽格式,並記錄於審計標識壹覽表內。值得註意的是,對於復核者而言,在履行必要的復核程序後,除簽名外,還應將相應的復核意見、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書面記錄下來,以利於編制者修正或明確審計責任劃分。

五、 審計工作底稿要素的編制技巧

1、合理、恰當運用審計標識。除充分運用約定俗成的審計標識外,對於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程序、審計結論以及編制者(復核者)姓名等要素均可采用適當的審計標識以盡量減少書寫量,比如全省統壹印制的“會計記錄抽查表”中對於核對內容說明並未規定和列示,但大部分核對內容均應包含“原始憑證內容完整”,“有授權批示”和“帳務處理正確”三項,在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時可用CHK1、CHK2、 CHK3(或其他類似標識)代替;又比如“審定表”中審計結論可用EVC代替“期末余額可以確認”;用EVAC代替“期末余額經調整後可以確認”;用EVFC代替“期末余額經重分類後可以確認”等等。對於在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中出現頻率較高的文字均可采用審計標識來代替。

2、先編制索引號,後編制底稿頁次。大部分執業人員在審計外勤結束後統壹編制索引號和頁次,這時,由於匯總的工作底稿較多,且又要交叉引用,造成編制困難。可在外勤開始時(或開始前)由項目負責人按照未審會計報表的壹級科目順序先編制程序表或審定表的索引號(如A1、A2、……),在外勤結束時再分別填制底稿頁次,這樣既能保證索引號的性和相互索引,又可防止頁次編制時的缺號、重號。在采用本方法時要註意:

(1)對於無期末余額或者期初、期末均無余額,但審計期內有業務的報表項目也要編制索引號,如應付工資、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往來款項等科目。

(2)對於期初、期末均無余額,但經實質性測試調整或重分類後有余額的會計科目(如待攤費用、往來款項)可隨該類項目最後的索引號繼續編號,不宜采用在已編索引號中間插入新索引號(如在A6和A7之間加入A6-A),以防止新索引號與前者的其它底稿同號造成混淆。

(3)對於從外部取得或第三方提供的資料也要編制索引號。大部分CPA過多考慮自行編制工作底稿的編號索引,而忽視了外部資料。盡管從外部取得的資料無統壹的格式,但仍應及時按類別編號,以利於歸檔或復核者審閱。

3、借助計算機編制工作底稿。審計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數據運用,調整和重分類等,容易造成編制者書寫時筆下誤,同時也加大了外勤工作量。可以借助計算機編制諸如分析性復核、銀行余額調節表、審計調整和重分類、試算平衡等審計工作底稿,可以自行設計或從網上下載相關的功能模塊,借助EXCEL、VFP、華表等工具代為編制,以提高工作效率。

4、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規定格式的資料。對於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諸如余額明細表、帳齡分析表或折舊計提計算表等資料,可能在利用時仍顯要素不全或數據不“兼容”,如余額明細表中無帳齡資料,折舊計提表中無資產類別等等,無法直接利用或進壹步分析。可以在簽約之後對被審計單位財務人員予以必要的輔導,要求他們提供合乎審計程序要求的數據格式,可以有效縮短外勤周期。此外,要求被審計單位按審計檔案統壹的紙張格式提供必要的資料,也有利於審計項目的歸檔工作。

質量是事務所生存的生命線,而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底稿無疑是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最有力保證。事務所應建立健全內部崗位責任、復核、風險控制等有效制度,引導和監督CPA及助理人員嚴格規範執業,在執業過程中不斷總結、積累,逐步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實踐能力,這將是會計事務所在現階段最需要練就的“內功”,以應付加入WTO後更加嚴竣的競爭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