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國家授權或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審計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方法,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財務、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和效益性,評價經濟責任,核實經濟業務。
審計是指專業審計,涉及核實公司的會計憑證和相關憑證,以對公司賬目的公允性、壹致性和符合公認會計原則發表意見。
國務院設有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和領導全國審計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向他報告。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