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1、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購貨合同規定,預先以貨幣資金或以貨幣等價物支付供應單位的貨款。如預付的材料、商品采購貨款、必須預先發放的在以後收回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等。
2.預付賬款核算
企業按照購貨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應通過“預付賬款”科目核算。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也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將預付的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借方。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也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3.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購物資時,按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2)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進度結算的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預付賬款”和“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