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和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制定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金融、會計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涉外金融、債務的國際談判,草簽有關協議和協定。
(三)承擔中央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國務院委托,他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賬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相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與涉外稅收談判,簽署涉外稅收協定和協議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定和協定範本,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制定關稅談判方案,參與有關關稅談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承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國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國際收支。
(八)負責審核匯總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繳中央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政府經濟發展支出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制定中央建設投資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補貼和專項預備費的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中央社會保障預決算。
(十壹)制定和實施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編制國債余額限額計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措施,防範金融風險。負責政府外債的統壹管理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金融組織,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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