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工資和津貼;
2、個人勞動報酬;
3、按國家規定授予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個人費用;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格;
6.商務旅行者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用;
7.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需要以現金支付的費用。
前款規定的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擴展數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開戶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1,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
2.保留現金超過批準的庫存現金限額。(2011 65438+10月8日刪除)?
第二十壹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開戶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向單位貸款或向單位支付現金:
1,給予現金結算比轉賬結算優惠;
2.拒絕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3、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采取轉帳結算方式購買國家規定的專控商品的;
4.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代替庫存現金;
5.用轉賬憑證兌換現金;
6.編造套取現金的目的;
7.互相借現金;
8.利用該賬戶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取現金;
9、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形式存入銀行;
10,保管表外公募資金;
11,未經批準或未按銀行批準的範圍和限額提取現金。(2011 65438+10月8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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