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壹)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壹)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因此,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賬務處理應當按照以上法律法規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進行處理。
二、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
新會計準則關於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後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除此以外的後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不再通過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企業在日常核算中應依據上述原則判斷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是應當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在具體實務中,對於固定資產發生的下列各項後續支出,通常的處理方法如下:
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後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3.如果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固定資產改良,或固定資產修理和固定資產改良結合在壹起,則企業應按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其發生的後續支出,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計入當期費用。
4.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當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核算,並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如果在下次裝修時,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仍有余額,應將該余額壹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比照上述原則處理。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余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6.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1503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並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