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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能降低債務率嗎,會計處理

不能

PPP≠解決債務壓力 PPP≠過度民營化 PPP≠降低融資成本

PPP項目的會計處理

根據PPP項目具體運作方式的不同,相關主體會計處理各異,現分類介紹如下:

(壹)BOT類搜索BOT:建設-運營-移交,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壹般為20-30年。此類PPP項目由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的承建、維護與運營,提供公***服務,並在合同期內,獲得該公***項目的特許經營收費權以及壹部分政府付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等文件,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涉及的BO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

(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後的壹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後續經營服務。

(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後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並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2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①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壹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壹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②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壹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壹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

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3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壹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壹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4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壹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後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5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6在BO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壹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與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壹項負債。企業已經進行的BOT項目,應當按上述處理辦法進行追溯調整;進行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以與BOT業務相關的資產、負債在所列報最早期間期初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重新分類,作為無形資產或是金融資產,同時進行減值測試;在列報的最早期間期初進行減值測試不切實可行的,應在當期期初進行減值測試。

對於ROT(改建-運營-移交)模式,因項目公司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改建與運營,同時也不擁有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其會計處理與上述BOT模式基本壹致。

(二)BOO類

BOO:建設-擁有-運營,該模式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壹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類似的還有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與BOO相比,該類模式合同期滿需要移交。

會計處理上,BOO、BOOT可參照BOT。鑒於此類PPP項目,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擁有基礎設施或公***項目的所有權,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並計提折舊。在BOOT情況下,合同期滿基礎設施移交時,按處置固定資產進行會計。

(三)O&M類

此類模式主要包括O&M、MC等運作方式。

O&M:委托運營,是指政府將存量公***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托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托運營費。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8年。

MC:管理合同,是指政府將存量公***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轉讓-運營-移交的過渡方式,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3年。

此類PPP項目均不涉及基礎設施等公***項目的建造與所有權轉讓,政府僅是將公***項目的運營管理、用戶服務等業務委托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進行,因此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僅就取得的運營服務費或管理費確認收入進行會計處理。

(四)TOT類

TOT:轉讓-運營-移交,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後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壹般為20-30年。

此模式下,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不涉及基礎設施的建設,但擁有基礎資產的所有權。項目公司擁有的基礎設施等公***資產應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並計提折舊,期滿將資產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時,按處置固定資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