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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各類資產的計價方法和核算方法

1.流動資產的計價方法:納稅人的貨物、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的計價,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存貨的實際成本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中的壹種方法計算。

第二,固定資產的計價是按照壹定的原則,用貨幣表示的固定資產的價值。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會計工作中按照下列規定統壹計價:

1.新建、購入和轉讓的固定資產,應當分別按照成本、買價和轉讓價進行核算。購買和轉移固定資產的運雜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價,直接在支出中列支。

2.自制固定資產按照材料成本計價和核算。

3.過去轉入和儲存的價值連城的固定資產無法查明;可按重置價格計價入賬。

4.調出、變質、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按原賬面價值註銷。

5.在原有固定資產(不包括維修消耗品)上增加的備件,應按支出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6 .原有固定資產,有下列情況之壹者,需增加或減少其原值:

1).因加工重組而增加數量或提高質量時,應按新支出的成本增加原值。

2)成套設備損壞或拆除時,應減少其原值。

3).大修理、小修理和維護的新增費用不會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

4).捐贈的固定資產和歸還給公眾但沒有所有者的固定資產按其全部重置價值估算。

三、無形資產的估價方法:

1.投資者作為資本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計價。

3.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4.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發票所列金額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