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場參與者的法律制度
1993、1997、1999頒布了《公司法》(1999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
(3)規範市場參與者行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四)市場管理秩序法律制度的制定
標準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對市場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於理順財務關系,完善財務制度,廢除傳統結算方式,實現票據支付,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規範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同時,國務院制定了壹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我國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修訂後的《刑法》也包括專章,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著作權、侵犯商業秘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規定了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相繼頒布實施。
中國的行政層級立法在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行政處罰法》於1996年通過,確立了處罰權限和依法設立處罰機關、處罰公正公開、處罰不重復、權利保障等原則,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法律上和實體上的救濟。
(5)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六)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和《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頒布的第壹部勞動法。同時,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務院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大量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建立和完善司法審查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法頒布於1989。《行政訴訟法》在我國建立了較為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其中包含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範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02年8月通過,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於2002年6月5438+01日發布,自2003年6月5438+0日起施行。
下面詳細介紹。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我國在1992明確宣告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後,市場經濟立法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壹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頒布,初步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壹)憲法的修改
中國現行憲法於1982年2月4日頒布。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礎和依據,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進行了積極的反思,表現為連續三次修憲:1988、1993、1999。1998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且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3憲法修正案明確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寫入憲法,將國有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律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修正案進壹步使相關規範和內容適應了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了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參與者法律制度的發展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占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按照所有制劃分企業。企業的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個體四種。這四個標準是不科學的,比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有的權利和責任,兩者並不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經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我國分別頒布了《公司法》(1993、1997、1999修訂)、《合夥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這三個關於市場主體的法律,並不是按照所有制來劃分企業,而是按照出資人的形式和責任來劃分的。此後,我國關於市場主體的立法得到完善,改變了以往按所有制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
公司法確立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法律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票和債券的發行和轉讓、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違反公司法律責任等。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與國際接軌,改變了亂設公司的局面,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壹是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享有所有者對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公司股東包括國有出資人只享有出資後的股東權利,而公司對出資人出資的財產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擁有的財產,從而實現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被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有獨立的人格。根據《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根據《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也就是說,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壹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所有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人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征是投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應當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財產、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企業的入夥和退夥、解散和清算以及法律責任。其目的是調整合夥關系,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合夥經濟的發展。中國相當壹部分民營企業是合夥制;在企業的聯營中,也有壹些屬於合夥性質的聯營組織。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合夥原則,不能適應合夥企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合夥企業法對於保證各種經濟的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濟實體,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以規範化為原則,設立本身不需要審批。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壹是嚴格控制出資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依法享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其相關權利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請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管理。第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其家庭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依法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以所有制劃分企業的標準向以企業資本構成和出資人責任為標準轉變,我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構建市場經濟主體結構。將原有的國有企業按《公司法》的規定逐步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企業的組織形式以法人企業為主,包括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這樣,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真正的平等,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和公平競爭秩序,從而滿足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三)制定法律制度,規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
中國已經頒布了這樣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和擔保法。
6月1999+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對規範市場經濟行為意義重大:(1)實現了合同法的統壹;(2)合同的訂立有詳細規定;(3)法人擅自訂立的經濟合同對其仍有約束力;(4)采用英美法中的匿名代理制度;(五)建立合同履行抗辯制度和債務保全制度,確保交易安全;(6)完善違約責任制度;(7)建立了總則和分則相結合的合同法體系,增強了合同法的適用性和現實性;(8)為了增強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術上,為了簡潔,合同法使用了大量便於操作的參考條款;(9)明確規定合同解釋的方法。
《擔保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是債權人在調整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保障其債權實現的法律規範。借鑒大陸法系的立法經驗,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適應了經濟發展和融資的需要。
《比爾·勞》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是調整公民和法人之間因法案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它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三種票據制度,確定了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和國際統壹性的特點。
保險法於2002年6月30日1995通過,2002年6月30日修訂。它是調整公民與法人之間因保險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證券法於2月29日通過,1998,1998。它是調整因證券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旨在建立和發展統壹的證券市場,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發行和交易環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
(四)市場管理秩序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體系方面,中國先後制定了《標準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拍賣法》,分別對市場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廣告行為和拍賣進行了規範。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於理順財務關系,完善財務制度,廢除傳統結算方式,實現票據支付,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規範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同時,國務院制定了壹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我國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修訂後的《刑法》也包括專章,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著作權、侵犯商業秘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規定了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相繼頒布實施。
中國的行政層級立法在規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行政處罰法》於1996年通過,確立了處罰權限和依法設立處罰機關、處罰公正公開、處罰不重復、權利保障等原則,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法律上和實體上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為了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我國制定了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預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是規範預算的編制、審議和通過程序,加強對預算決算執行情況的監督,保證預算收支平衡。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初成功進行了稅制改革,涉及到我國原有的流轉稅制度、所得稅制度、資源財產稅制度、客觀行為稅制度和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我國稅制走上了規範化、法制化的道路,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適性特點的增值稅成為我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我國的主體稅制。同時,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統壹了企業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強化了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調節了各種經濟主體的利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價格法規定了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價格的總體水平控制等。,以規範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調節價格的功能。特別值得壹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證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壹項重要制度,它建立了政府、調價申請人、消費者三方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和規範化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公正創造了條件。
我國於1985年頒布《會計法》(1993和1999兩次修訂)。1992、11、財政部發布《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65438。2000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體系,建立了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和《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頒布的第壹部勞動法。同時,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務院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大量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建立和完善司法審查法律制度
關於司法審查機構的設置和司法審查程序,我國在人民法院設立了行政審判庭,並於1989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我國建立了較為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其中包含了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範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進行理解。
中國根據世貿組織法律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規相繼規定了相關的司法審查。比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審權,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等與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有關的行政法規,都規定了相應的司法審查。2002年8月通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進壹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範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際貿易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6月5438+10月生效的《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而出現的行政審判新形勢。繼《關於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之後,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有關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將對人民法院承擔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程序所涉及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我國在制度安排上對權利的保護是非常徹底的,而國外壹般還是在對“權利”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並不局限於對“權利”的保護,所以可以說對“利益”的保護已經超過了國外的水平,在行政不作為的審理上也比國外好。應該說,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符合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際效果上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不斷進行制度創新,促進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