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中的計稅依據是從稅法的角度看未來是否有負債,即未來是否可以記入費用。如果可以記入費用,則不存在負債,負債中計稅基礎為0。
在會計上,預計負債按照最佳估計數確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根據稅法規定,與預計負債相關的費用多在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該類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導致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暫時性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或有事項”,企業在滿足相關確認條件時,應將提供售後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確認為當期銷售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但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費用,可以在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由於期末該等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其賬面價值與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金額的差額,其計稅基礎為0。
【舉例?]2014,12,31,000,000元計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2015,65438,000,000元發生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質量保證費,允許在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
2015年度稅前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納稅所得額減少100萬元,2015年度少繳所得稅=100?25%=25(萬元)。自2014 12 31之日起,未來所得稅低於25萬元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5萬元。
2014 12 31
負債(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為654.38+0萬元。
負債(估計負債)計稅基礎0。
環球常春藤友情提示:以上為【計稅依據如何理解負債?]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