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其中借方反映企業存款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款余額。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應將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現金”等相關科目;支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相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存款日記賬”應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而出納要根據收付憑證,按照業務開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結算余額。“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壹次。月末企業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如有差異,要逐壹查找原因,進行處理。應每月編制壹份“銀行余額調節表”以使調節保持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