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之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與“總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的關系不清。審計報告準則規定“審計報告的日期不得早於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中註協對新《審計報告》的解釋補充道:“審計報告的簽署日期通常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相同,或者晚於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是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確認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並公布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審計調整確認)的日期。
但在實踐中,壹些註冊會計師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即註冊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總是早於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為什麽會這樣?這是因為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的總會計師總是在完成三級審核後才出具審計報告,而註冊會計師卻錯誤地認為總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就是審計報告的日期,而不管是否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在會計報告上簽字。標準做法應該是註冊會計師將總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草案(即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批復)和經審計的會計報表草案提交被審計單位管理機構。如果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經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批準並簽署,註冊會計師可以簽署審計報告,從而形成審計報告的日期通常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相同。也可能晚於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審計報告的日期不會早於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總會計師在審計實務中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實際上是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全部復核程序,認為審計報告草案和經審計的會計報表草案可以提交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審計意見的日期。該日期不等於註冊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審計報告的日期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批準和簽署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日期確定。但是,如果總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批準和簽署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日期在同壹天,則日期可以相同。
誤區二: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聲明日期的關系混淆部分註冊會計師經常混淆審計報告日期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管理層聲明日期的關系,往往使得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管理層聲明日期早於審計報告日期。在審計實務中,壹些註冊會計師習慣於在審計過程中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索取報表,而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總是在註冊會計師要求時出具報表,這往往導致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報表的日期早於審計報告日期的情況。
根據23號管理聲明的具體指引:“管理聲明的日期通常應與審計報告的日期壹致。但是,某些交易或者事項的報表日期,可以是註冊會計師取得報表的日期。”這壹規定表明,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權限聲明日期不是絕對固定的,因為管理權限聲明是審計證據的壹部分,是出具審計意見的依據之壹,但壹般情況下應與審計報告日期壹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可以就某些特殊的交易或事項單獨發表聲明。此時,被審計單位出具報表的日期可能在審計報告日期之前,也可能在審計報告日期之後。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今後的審計實務中,註冊會計師在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陳述意見之前,應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說明情況,並得到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是要求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簽署報表的日期到約定的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會計報表公布日)。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不同意滯後的簽署日期,或者審計業務約定書沒有約定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或者無法準確預測審計報告的日期,註冊會計師基本可以完成全部審計工作,在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報告草案和經審計的會計報表草案的意見的同時,要求管理層簽署管理報表,使報表日期與審計報告日期壹致。當然,對於壹些特殊的交易或事項,報表日仍然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其特殊交易或事項單獨出具報表的具體日期。
誤區三:審計報告日期與“期後”、“期後”的關系不清。根據“期後”第15號的具體標準,“期後”是指自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以及自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告日對會計報表產生影響的事項。可見,《後期間事項指引》規定的“後期間”是兩個時間段。但新審計報告的具體準則也規定,審計報告的日期不得早於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由此,新審計報告的具體準則取消了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的時間段。因此,現行準則對時間期間內“期後事項”的規定只是原準則中規定的前壹部分,即現行審計準則中提到的“期後”僅指資產負債表日至。
《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未來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 lt《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指南》對“財務報告的批準和公布日期”的解釋是:“財務報告的批準和公布日期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公布財務報告的日期。通常是指對財務報告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批準財務報告在企業外部公開的日期。”。由此可見,如果審計報告日期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批準並簽署的經審計的會計報表日期相同,那麽會計準則中規定的“未來”與審計準則中規定的“以後期間”,在時間概念上其實是壹回事。這個時候“未來”和“後時期”其實是壹個意思。所以,在以後的審計中,壹般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以有審計準則規定的“期後”和會計準則規定的“將來”相同的含義。但壹定要註意區分審計和會計,按照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的規定使用各自的專業術語。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所謂“以後期間”和“以後”,只是從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的不同角度對同壹事項的不同描述。壹般都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或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
另外,這個問題也提醒我們註冊會計師,在今後的審計實務中,不僅要註意區分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對同壹事項的不同表述,還要學會從審計和會計的不同角度分析判斷相關問題。
誤解4:審計報告重新發布時簽署的日期模糊不清。具體標準第16條15《審計後事項》規定,註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所了解到的審計後事項實施了補充審計程序並已妥善處理的,註冊會計師可以選擇簽署雙報告日或變更審計報告日,即原審計報告日順延至補充審計程序完成時的審計報告日。
但由於新的《審計報告》準則規定“審計報告的日期不得早於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因此,筆者認為,未來從審計報告日到會計報表公布日之間應該不存在時間段,不會再出現註冊會計師因為知道該時間段之後的事項而實施附加審計程序的情況,所以註冊會計師不需要因為這個問題而變更審計報告日。
此外,在有原註冊會計師的審計項目中,如果原註冊會計師因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制度而對以前的會計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且被審計單位本期已按照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制度重新編制了以前的會計報表, 原註冊會計師可應被審計單位的要求,對重新編制的以前會計報表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應就此項業務的執行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商和安排,並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在出具重編審計報告前,原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導致重編以前會計報表的交易或事項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但此時重新出具審計報告時,註冊會計師壹般應使用原審計報告的日期,以避免審計報告的使用者誤以為註冊會計師對該日期之後的會計記錄、交易或事項進行了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