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壹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壹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壹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類型、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文件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壹上繳的壹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總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同生產的產量等成本相應結轉,其扣除也與相應的產量等成本要素相壹致,與收入相配比,如此來理解“支付”“繳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