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壹系列的會計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1.代理記帳的內容
1. 審核原始憑證;2. 填制會計憑證;3. 登記會計帳簿;
4. 編制會計報表;5. 填制納稅申報表和各種稅費繳款書;
6. 納稅申報;7. 裝訂會計憑證;8. 財務政策傳遞;
9. 日常電話答疑。
1. 代理記帳機構具備的條件
根據規定,在我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亦稱會計證,下同)的專職人員,同時聘用壹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代理記帳機構要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申請成立代理記帳機構,必須經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查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壹印制的《代理記帳許可證書》,才能從事代理記帳業務。
2. 代理記帳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
委托人與代理記帳機構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應載附以下內容:委托人、代理記帳機構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明確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會計檔案保管的要求;雙方終止合同應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帳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對於代理記帳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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