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三章初始計量
第七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可歸屬於固定資產的專業服務費。
用壹筆款項購買多項未單獨定價的固定資產的,應當按照每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分攤總成本,並單獨確定每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固定資產的購買價格超過正常信用條件且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7-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自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在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
第十條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7-借款費用。
第十壹條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四章後續計量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核算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壹定的方法對已計提的折舊額進行系統的分配。
應計折舊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對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設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已經到期,並在使用壽命結束時處於預期狀態,企業目前處置固定資產所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預期生產能力或實際產量;
(2)預計的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
(3)法律或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如果預計使用壽命與原預計不同,應調整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如果預計凈殘值與原預計值不同,應對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擴展數據:
(1)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材料,按照實際進價、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按照各種專用材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後,剩余的工程材料,如轉為企業庫存材料,應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為企業庫存材料。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實際成本或者計劃成本折合成企業的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或毀損的工程材料,扣除保險公司和過失人賠償後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已建工程項目成本;項目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2)在建工程的成本,應當按照實際支出確定,並單獨核算。
壹是企業自營項目應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機械建造費用計量;采用外包方式的企業,應當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計量。對於設備安裝工程,應根據已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和工程試運行發生的費用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在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聯合負載測試運行所發生的凈費用,計入項目成本。企業在建工程取得的負荷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聯合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可對外銷售的產品。
發生的費用應當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商品銷售或轉化為存貨時,按其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減少項目成本。
三是單項或單位工程在建工程報廢或毀損,扣除殘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的凈損失,工程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屬於準備期的計入管理費用,不屬於準備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工程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全部報廢或毀損的,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四是已建成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按照工程預算、建造成本或實際成本,按估計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有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竣工結算程序完成後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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