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通知所稱電子記賬憑證是指單位從外部收到的各類電子記賬憑證,包括電子發票、金融電子票據、電子票證、電子旅遊行程單、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電子銀行回單及其他電子記賬憑證。
二、合法真實來源的電子記賬憑證與紙質記賬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只能使用電子記賬憑證進行報賬和備案:
(1)驗證收到的電子記賬憑證合法、真實;
(二)電子會計憑證的傳輸和存儲安全可靠,任何篡改電子會計憑證的行為都能被及時發現;
(三)使用的會計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地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完成會計業務,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格式輸出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設置必要的處理、審核和批準程序,有效防止電子會計憑證被重新錄入;
(4)電子會計憑證的歸檔和管理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要求。
四、單位以紙質打印的電子會計憑證作為報賬依據時,必須同時保存打印的電子會計憑證。
五、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會計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會計檔案不再以紙質形式保存。
六、單位和個人在電子記賬憑證報銷、錄入和歸檔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