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費根據人員性質分別入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如果是現金支付則貸記現金,銀行付款則貸記銀行存款,第壹個,不了解發票的含義,發票是壹個收付款的憑證,這個是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也是體現雙方存在交易的壹個憑證。
發票管理辦法細則規定應當在實現營業收入的時候開具,發票管理辦法是壹個程序法,發票管理辦法有沒有對這個營業收入進行規定呢,沒有,這個就是妳說啦算。而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是發生了業務,妳收到鈔票後開具發票完全合乎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
相反沒有發生交易,即使收到鈔票,也不應當開具發票,但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生納稅義務的時候開具。然後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考慮,普通發票是壹個償還債務的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所以確認雙方債權債務的憑證,不應當是發票,而且是其他的證據,更多的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舉例說明壹個,我給客戶銷售商品,我要體現對客戶的債權的證據是啥呀,怎不能是我給我客戶開具啦發票,就體現我對客戶的債權吧,真正體現債權的是啥呢,就是客戶給我出具驗收單,表明他收到多少件商品,而且表示商品質量合格,客戶無異議。
第二個,會計不了解權責發生制度,權責發生制度強調實際發生,妳實際發生啦,妳難道就沒有成本費用嘛,其實是存在的,西安會計培訓可能就因為妳收到發票妳就產生了成本費用,雙方就存在債權債務嘛,這個不是笑話嘛。而且會計對於沒有收到發票,都還有規定呢,不是說可以暫估入賬嘛。
第三個,會計還不了解壹個基本的概念,就是交易和事項,體現交易的行為,表明企業是從外部接受勞務或者商品或者是給外部提供勞務或者銷售商品,所以這個時候會有壹個憑證,就是發票,而且發票的開具,具有只有滯後性,原則上要求雙方有交易的行為,提供了交易的行為後,方可開具發票。雙方有交易了,體現債權債務後,根據權責發生制度,妳企業也應該體現交易的結果吧,收入成本費用,然後確認債權債務。
這個需不需要發票呢,其實不需要,我收入實現在前,收到鈔票後才開具發票,符合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如果是客戶沒有收到發票,而且我付了鈔票,我完全可以要求供應商給我開具發票,否則妳可以去告人家,但是妳只是接受了服務,和購買了商品,妳沒有付鈔票,要求對方開具發票,妳去問問人民法院是不是支持妳吧。
還有壹個就是事項,事項壹般是沒有發票的,企業內部的壹個憑證,壹般不對外,比如妳生產車間領用原材料,倉儲部門辦理完工產品入庫單,出庫單等這些有發票嘛,給職工付工資,我幹會計這麽久,反正我是沒有見到發票。發票其實更多是交易的壹個憑證,事項壹般是沒有發票的,這個時候我們很多會計就傻眼了吧,沒有發票不會做賬,所以成本核算就亂七八糟。